發布時間:2022-01-21分類:公示公告
2021年12月13日,我司接到成都自貿區法院電話,四川耀坤實業有限公司向成都自貿區法院起訴我司和中國銀行金牛支行,其訴訟請求包括:1.退還由我司監管的耀坤公章、證照;2.退還由我司監管的項目銷售資金約426萬;3.解除其對仁和置業1.926億元的擔保責任。自貿區法院已于2022年1月6日立案(我司尚未收到文書),為保障我司合法權益,擬選聘專項律所就上述案件應訴。現誠邀所有符合條件的律師事務所參加投標,并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報名時間
2022年 1 月22 日--2022年1 月26 日上午9:00-11:30 ,下午14:00-17:00(北京時間,法定節假日除外)。
二、報名地點
四川發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區天府二街151號領地環球金融中心B座23樓綜合部)
三、報名條件
1.具有合法經營資質,且成都機構或辦事處配備了完善的服務團隊,能夠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
2.具有律師職責所必需的專業能力和職業素養;具備良好的商業信譽,在行業內具有良好的知名度和影響力。
3. 有豐富的為大型投融資企業提供專項法律服務的經驗和成功案例,有豐富的為金融機構、資管公司代理訴訟案件的經驗。
四、報名提交資料
(一)報名時提交資料:
1.參選報名表(附件1);
2.執業許可證;
3.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證復印件
4. 授權委托代理人的授權委托書原件(附件2)、
5. 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
6.承諾書(附件3);
7.保密承諾函(附件4)。
(二)報名機構應在報名截止時間前提交報名材料1套,逾期提交作無效申報文件處理。
五、比選要點
1.綜合實力,包括近三年為金融機構、資管公司代理訴訟法律事務實踐經驗等情況。
2.團隊配置,提供團隊負責人和項目組工作人員的服務經歷,要求具有豐富的銀行、信托及AMC金融糾紛訴訟、執行經驗。
3.服務方案,提供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和思路。
4. 服務報價,包括服務報價、支付方式,是否根據項目實際情況接受價格調整等。注:服務報價為包干價且含查詢費等相關費用。
六、比選現場申報材料的主要內容
詳見公開比選具體事項通知書。
七、現場申報材料的報送要求
詳見公開比選具體事項通知書。
八、比選時間
公開比選具體時間、地點另行通知。
九、聯系方式
風險管理部:艾老師
聯系電話:028-80587127、19949499135
四川發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月 21日
附表:
1.報名表
2.授權委托書
3.承諾書
4.保密承諾函
附件1
四川發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耀坤應訴項目代理律所參選報名表
機構名稱 | |
地址 | |
聯系人 | |
職務 | |
聯系方式 | 座機: ,手機: ,郵箱: |
報名確認 | 我單位已收到并知曉貴司選聘公告的相關內容。我公司確認將參選貴司關于公開比選耀坤應訴項目代理律所的選聘。我單位將嚴格按照貴司要求積極準備相關比選材料,按時參加現場評審、陳述。 |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簽字 | |
蓋章 | 公司(公章) |
附件2
法定代表人授權書
__________________(比選人名稱):
本授權聲明: (比選申請人名稱)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職務)授權 (被授權人姓名、職務)為我方 “ ” 項目比選活動的合法代表,以我方名義全權處理與該項目有關的一切事宜。
特此聲明。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或蓋章):
授權代表簽字:
比選申請人名稱: (蓋章)
日 期:
附件3
承 諾 書(格式)
四川發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本單位自愿參加四川發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關于公開比選耀坤應訴項目代理律所選聘的比選,并保證比選文件中所列舉報價文件及相關資料和公司基本情況資料是真實的、有效的、合法的。為此,本公司承諾如下:
1.同意比選文件中的有關規定。
2.同意提供按照貴方要求的與比選有關的一切數據、情況和資料等。
3.本單位如中選,保證按照比選文件的承諾與貴方簽訂相應協議。
4.無論本單位中選或者落選,均保證不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貴方本次律所比選的相關信息,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獲得的或收到的任何文件資料及非公開信息。
5.本單位參與本次比選申請,保證不存在以下情形:
(1)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選;
(2)采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比選申請人;
(3)與其它比選人申請人惡意串通;
(4)向比選人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
(5)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提供虛假情況;
(6)有其他違規行為。
比選申請人名稱(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附件4
保密承諾函
承諾背景:信息接收方希望從信息披露方獲取保密信息,信息接收方承諾根據本函的條款對信息接收方提供信息保密,保密期限自信息接收方簽署本函之日起兩年。
信息披露方:四川發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高新區天府二街151號領地環球金融中心B座23樓
信息接收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1. 定義和解釋
1.1 定義
以下術語應含有下列含義,除非另有規定:
保密信息是指:
(a)所有由信息披露方提供給信息接收方、其關聯方或代表的關于項目目的的口頭或書面通信、文件和其他信息(無論是電腦磁盤、可視文件或其他形式),包括但不限于:(i)與信息披露方和/或項目目的有關的所有資料;(ii)關于涉及項目目的的任何談判的存在、性質或進度的所有資料;(iii) 信息接收方根據前述資料注解、準備或產生的任何其他文件和資料,或者含有或反映該等資料的文件和資料。
(b)可能或已經將保密信息提供給信息披露方、其關聯方或代表的事實。
關聯方,指直接或(通過一個或多個中間方)間接控制一方,被一方控制或與一方在共同控制之下的人或實體,和關于項目目的而與一方簽有協議的任何人或實體。
代表,指一方或其關聯方的任何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員工、融資者或法律顧問、財務顧問、獨立審計師或任何其他代理人。
1.2 解釋
除非有相反的意思表示,本函中:
(a)文件包括任何電腦程序、電路、電路設計、草圖、說明、材料、記錄及其他可以儲存或復制保密信息的方式;
(b)任何事物(包括任何權利)應包括其中的任何一部分;
(c)一組人或事物指兩個或多個人或事物的集合體或其中的任意一個;
(d)詞語“包括”并不包含“僅限于”的含義;
(e)同意/許可指事先書面同意或許可;
(f)控制是指如果一個實體在另一實體中直接或間接擁有的股份數量(或股權比例)代表了后者百分之五十(50%)或以上的投票權、或使前者可享有后者百分之五十(50%)或以上的收入,或使前者在后者清算時可以獲得后者百分之五十(50%)或以上的資產,后者應被視為被前者所控制。
2. 保密
2.1 保密信息處理
未經信息披露方的許可,信息接收方不得:
(a)披露或公布保密信息;
(b)除為項目目的外,以任何形式復制包含了、基于或使用了保密信息的任何文件或記錄的任何部分。
2.2 保密信息所有權
所有向信息接收方披露的保密信息均歸信息披露方所有。
3. 允許的使用和披露
3.1 為項目目的而使用
信息接收方及其關聯方只能為項目目的而使用保密信息。
3.2 在文件中加入保密信息
信息披露方、其關聯方可以為項目目的而準備文件中加入部分保密信息。
3.3 披露
信息接收方可以為項目目的向其關聯方和其代表披露保密信息,在作披露前,信息接收方應當確保:
(a)其關聯方或代表為項目目的而有獲取保密信息的特定需要;
(b)已經告知并促使其關聯方或代表承擔對信息披露方的保密責任。
4. 限制
4.1 本函的規定不適用于下述的保密信息:
(a)已存在公共領域的信息,但因信息接收方違反本函而存在于公共領域的信息除外;
(b)信息接收方在保密信息披露時已經獲悉的信息,但信息披露方此前向其披露的保密信息除外,或者信息接收方知悉任何其他人違反保密義務而造成信息接收方知曉該保密信息的除外;(c)信息接收方以非保密形式從第三方獲得的信息,但信息接收方應當提供第三方證明文件證明其與第三方未簽署過任何保密協議;
(d)應法律要求或任何法院、仲裁庭、政府、管理機構或股票交易市場的要求而披露的信息,但信息接收方應當提供政府機關或管理機構要求披露的相關文件;
(e)信息接收方、其關聯方或代表,在沒有依賴保密信息之情況下,所獨立開發的信息,但信息接收方應當提供內部資料證明該等信息是其獨立開發的。
4.2 如果信息接收方由于任何法律要求或任何法院、仲裁庭、政府、管理機構或股票交易市場的要求或請求,需要披露任何保密信息,信息接收方應:(i)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盡快書面通知信息披露方此情況和被要求或被請求披露的范圍;和(ii)在合理可行的程度上與信息披露方合作,在披露之時或以后保護被披露資料的保密性。
5. 歸還保密信息
5.1 歸還或銷毀
應信息披露方的要求,信息接收方應當并促使其關聯方或代表:
(a)向信息披露方歸還或銷毀所有包含保密信息的文件、所有第3.2條中規定的文件以及前述文件的所有副本;
(b)從電子存儲設備中刪除所有的保密信息,包括與其他任何信息結合在一起的保密信息。
5.2 不解除
信息披露方根據第5.1而采取的任何行動均不能免除信息接收方及其關聯方和代表在本函項下的義務。
6. 其他
6.1 適用法律
本函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解釋并受其管轄。因本函而產生的主張或爭議應提交成都仲裁委員會根據其現時有效的仲裁規則在成都通過仲裁解決。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轄權的法院執行該仲裁裁決。
6.2 修訂
本函一經信息接收方蓋章發出即不可撤銷、不可修改。
6.3 救濟
信息接收方特此承諾并同意,若信息接收方違反本函,則信息披露方有權根據適用法律要求實際履行、禁令性救濟或其他經濟救濟,作為對任何此類違反承諾行為的補救。
6.4 生效
本函一經信息接收方蓋章即生效。
信息接收方:(公章)
簽署時間: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