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6-05-04分類:行業研究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外資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其他會管金融機構,銀行業信貸資產登記流轉中心:
近年來,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信貸資產收益權轉讓業務,對進一步盤活信貸存量、加快資金周轉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部分業務存在交易結構不規范不透明,會計處理和資本、撥備計提不審慎等問題。為促進信貸資產收益權轉讓業務健康有序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信貸資產收益權轉讓應當遵守“報備辦法、報告產品和登記交易”相關要求
(一)報備辦法。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制定信貸資產收益權轉讓業務管理制度;銀行業信貸資產登記流轉中心(以下簡稱銀登中心)應當根據銀監會相關要求,制定并發布信貸資產收益權轉讓業務規則和操作流程,并及時報送銀監會備案。
(二)報告產品。銀登中心應當根據銀監會相關要求,制定并發布產品報告流程和備案審核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向銀登中心逐筆報送產品相關信息。
(三)登記交易。出讓方銀行應當依照《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銀行業信貸資產流轉集中登記的通知》(銀監辦發〔2015〕108號)相關規定,及時在銀登中心辦理信貸資產收益權轉讓集中登記。
二、信貸資產收益權轉讓應當依法合規開展,有效防范風險
(一)出讓方銀行應當根據《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在信貸資產收益權轉讓后按照原信貸資產全額計提資本。
(二)出讓方銀行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對信貸資產收益權轉讓業務進行會計核算和賬務處理。開展不良資產收益權轉讓的,在繼續涉入情形下,計算不良貸款余額、不良貸款比例和撥備覆蓋率等指標時,出讓方銀行應當將繼續涉入部分計入不良貸款統計口徑。
(三)出讓方銀行應當根據《商業銀行貸款損失準備管理辦法》、《銀行貸款損失準備計提指引》和《金融企業準備金計提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按照會計處理和風險實際承擔情況計提撥備。
(四)出讓方銀行不得通過本行理財資金直接或間接投資本行信貸資產收益權,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擔顯性或者隱性回購義務。
(五)信貸資產收益權的投資者應當持續滿足監管部門關于合格投資者的相關要求。不良資產收益權的投資者限于合格機構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參與認購的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和資產管理計劃不得投資;對機構投資者資金來源應當實行穿透原則,不得通過嵌套等方式直接或變相引入個人投資者資金。
(六)出讓方銀行和其他相關交易主體應當審慎評估信貸資產質量和風險,按照市場化原則合理定價,必要時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評級機構、估值機構等獨立第三方機構,對相關業務環節出具專業意見。
(七)出讓方銀行和其他相關交易主體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向投資者及時、準確、完整披露擬轉讓收益權的信貸資產相關情況,并及時披露對投資者權益或投資收益等產生重大影響的突發事件。
(八)符合上述規定的合格投資者認購的銀行理財產品投資信貸資產收益權,按本通知要求在銀登中心完成轉讓和集中登記的,相關資產不計入非標準化債券資產統計,在全國銀行業理財信息登記系統中單獨列示。
三、銀登中心應當加強市場監督,并及時報告重要情況
(一)開展業務產品備案審核。審核內容包括但不限于資產構成、交易結構、投資者適當性、信息披露和風險管控措施等。
(二)加強市場基礎設施建設 。完善信貸資產收益權轉讓相關平臺功能,加強軟硬件設施建設,保障系統運行的穩定性和連續性。
(三)及時報告重要情況。定期向銀監會報告信貸資產收益權轉讓產品備案、登記轉讓信息和相關統計分析報告。發生重大突發事件時,應當及時向銀監會報告。
四、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信貸資產收益權轉讓業務實施監督管理,必要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采取相關監管措施或者實施行政處罰。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
2016年4月28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