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7-10-19分類:行業研究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銀監發[2017]20號
各銀監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外資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 “三去一降一補”工作的決策部署,進一步發揮好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服務實體經濟發展、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現就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等機構經營活動中涉及不動產抵押權登記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是經國家有關部門依法批準設立的非銀行金融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統稱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法定經營范圍內開展經營活動,需要以不動產抵押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可依法申請辦理不動產抵押權登記。
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不良資產后重組的,與債務人等交易相關方簽訂的債務重組協議、還款協議或其他反映雙方債權債務內容的合同,可作為申請辦理不動產抵押權登記的主債權合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不良資產涉及大量辦理不動產抵押權轉移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動產登記機構要積極探索批量辦理的途徑和方法,切實做到依法規范、高效便利,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健康發展提供有力保障。
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不良資產后重組的,需要以在建建筑物、房屋、土地使用權抵押擔保其債權實現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予以登記。
四、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銀行等經依法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與抵押人持不動產權屬證書、主債權合同和抵押合同等必要材料,可以直接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不動產抵押權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依法受理、及時辦理,不得要求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銀行或者抵押人提供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確認單、告知書等材料,不得將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審核、備案等手續作為不動產登記的前置條件或納入不動產登記流程。
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含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按照規定設立或授權,并經中國銀監會公布的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在從事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轉讓、收購和處置業務活動中需辦理抵押權登記的,參照本通知執行。
中國銀監會 國土資源部
2017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