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9-07-31分類:行業研究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認真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和政府工作報告各項部署,按照《國務院關于積極穩妥降低企業杠桿率的意見》(國發〔2016〕54 號)、《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國有企業資產負債約束的指導意見〉的通知》要求,現提出 2019年降低企業杠桿率工作要點如下。
一、加大力度推動市場化法治化債轉股增量擴面提質
(一)推動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發揮市場化債轉股主力軍作用。設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的商業銀行要進一步加強行司聯動,擴大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編制,充實金融資產投資人才隊伍,建立符合股權投資特點的績效評價和薪酬管理體系。(各設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的商業銀行負責,完成時間:2019 年 9 月底前)
(二)拓寬社會資本參與市場化債轉股渠道。出臺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發起設立資管產品備案制度。(銀保監會負責,完成時間:2019 年 9 月底前)將市場化債轉股資管產品列入保險資金等長期限資金允許投資的白名單。(銀保監會負責,完成時間:2019 年 9 月底前)探索提出允許在滿足一定條件下公募資管產品依法合規參與優質企業債轉股。(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國家發展改革委、證監會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間:2019 年底前)
(三)加快股份制商業銀行定向降準資金使用。支持符合條件的股份制商業銀行利用所屬具有股權投資功能的子公司、同一金融控股集團的現有股權投資機構或擬開展合作的具有股權投資功能的機構參與市場化債轉股。(銀保監會、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財政部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間:持續推進)推動符合條件的股份制商業銀行單獨或聯合設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銀保監會負責,完成時間:持續推進)
(四)加強對商業銀行定向降準資金使用情況的評估考核。進一步推動商業銀行調動全行資源用好定向降準資金支持市場化債轉股。(人民銀行負責,完成時間:持續推進)
(五)采取多種措施解決市場化債轉股資本占用過多問題。支持商業銀行發行永續債補充資本。鼓勵外資依法合規入股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等債轉股實施機構。(人民銀行、銀保監會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間:持續推進)妥善解決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等機構持有債轉股股權風險權重較高、資本占用較多問題。(銀保監會負責,完成時間:2019 年底前)
(六)加快推進市場化債轉股資產交易。推動具備條件的各類交易場所依法合規開展轉股資產交易,盡快選擇若干家交易場所開展相對集中交易試點。(人民銀行、證監會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間:2019 年底前)
(七)鼓勵對優質企業開展市場化債轉股。鼓勵對品牌知名度高、市場競爭力強、經營運轉正常的高杠桿優質企業或企業集團內優質子公司及業務板塊優先實施市場化債轉股,增強優質企業資本實力,降低債務風險,提高抗沖擊能力。(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財政部、國務院國資委、銀保監會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間:持續推進)
(八)支持對民營企業實施市場化債轉股。鼓勵和支持實施機構對符合政策和條件的民營企業實施市場化債轉股,降低民營企業債務風險,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財政部、銀保監會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間:持續推進)
(九)大力開展債轉優先股試點。鼓勵依法合規以優先股方式開展市場化債轉股,擴大非上市非公眾股份公司債轉優先股試點范圍。(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財政部、國務院國資委、銀保監會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間:持續推進)
(十)進一步提高市場化債轉股資產定價市場化水平。對市場化債轉股過程中涉及的國有資產定價問題進行深入調研,找準問題,提出解決方案。有效完善國有企業、債轉股實施機構等盡職免責辦法,解除相關主體后顧之憂。(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銀保監會、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審計署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間:2019 年 9 月底前)
(十一)強化公司治理和社會資本權益保護。引導實施機構依法向轉股對象企業派駐董事、監事,實質性參與公司治理,積極推動企業轉型升級;促進市場化債轉股與混合所有制改革等有機結合,優化股權結構,推動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務院國資委牽頭,人民銀行、財政部、銀保監會、證監會參與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間:持續推進)
二、綜合運用各類降杠桿措施
(十二)推進企業戰略重組與結構調整。鼓勵通過兼并重組整合資源,出清過剩產能,提高產業集中度,減少同質化無序競爭和資源浪費;鼓勵有效整合企業內部優質資源,提升內部資源配置效率,提高優質業務板塊股權融資能力。(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間:持續推進)
(十三)加快“僵尸企業”債務處置。對已列入處置名單的“僵尸企業”,積極推動銀企雙方按照相關政策加快債務清理和處置;符合破產等退出條件的,各相關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其退出,相關企業不得通過轉移資產等方式惡意逃廢債務。切實履行好維穩、政策協調、職工權益保障等公共服務職能,做好與人民法院破產案件審理工作的對接,為“僵尸企業”債務處置創造良好環境。(各地區負責,完成時間:持續推進)
(十四)完善破產退出相關保障機制。依法解決企業拖欠職工薪金社保費以及欠稅、破產案件受理后相關部門保全措施解除等重點難點問題,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政府支持人民法院破產審判隊伍專業化、職業化建設,探索建立破產經費籌措機制,優化破產管理人選任機制和名冊、報酬制度,推動成立全國破產管理人行業協會。(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稅務總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間:持續推進)
(十五)大力發展股權融資。完善交易所市場股權融資功能,改革股票發行制度,提升上市公司質量;加強對中小投資者權益的保護,增強投資者信心;按照投資者適當性原則,有序促進社會儲蓄轉化為股權投資,拓寬企業資本補充渠道;鼓勵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等多元化投資主體發展,豐富股權融資市場投資者群體。(證監會、人民銀行、銀保監會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間:持續推進)
三、進一步完善企業債務風險防控機制
(十六)完善企業債務風險監測預警機制。建立覆蓋全部國有企業法人單位的債務風險監測系統,分行業、分地區定期對企業杠桿率和債務風險進行動態監測。重點做好大型企業債務風險監測,加強涉企信息整合和共享。(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間:持續推進)
(十七)加強金融機構對企業的負債融資約束。通過債權人委員會、聯合授信等機制以及銀行對企業客戶開展債務風險評估等方式,加強授信管理,限制高負債企業過度債務融資。(銀保監會、人民銀行牽頭,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證監會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間:持續推進)
(十八)充實國有企業資本。拓寬國有企業資本補充渠道,鼓勵國有企業通過發行普通股和優先股充實資本金,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資本管理,防止虛假降杠桿。(國務院國資委、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人民銀行、財政部、銀保監會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間:持續推進)
(十九)及時處置企業債務風險。在企業債務風險暴露初期及時介入,積極引導各市場主體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協商處置,對扭虧無望的企業慎用減息停息、借新還舊等金融手段,避免債務風險越拖越大。對潛在影響較大的債務風險事件,相關部門聯合開展協調,提高處置效率并確保依法合規,防止風險蔓延。(國家發展改革委、銀保監會、人民銀行、財政部、國務院國資委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間:持續推進)
四、做好組織協調和服務監督
(二十)持續深入開展政策解讀。在全國范圍組織降低企業杠桿率、市場化債轉股政策宣講與項目對接會,推動地方政府、市場化債轉股實施機構、企業等相關主體,通過法律法規和政策方針解讀、具體案例剖析、潛在項目推介等形式,面對面解決疑難問題,提高各相關主體對降低企業杠桿率、市場化債轉股工作的認識水平和工作能力。(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財政部、銀保監會等積極穩妥降低企業杠桿率工作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間:2019 年底前)
(二十一)建立市場化債轉股項目評估檢查機制。加強市場化債轉股全過程監管。定期就市場化債轉股項目在降低企業資產負債率、改善公司治理、完善現代企業制度等方面落實情況進行現場調研、評估和監督檢查,防止借債轉股名義掩蓋不良債權,粉飾資產負債表,確保業務流程合法合規。(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財政部、銀保監會等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完成時間:持續推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