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1-29分類:行業研究
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加強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銀保監辦發〔2019〕153號
近年來,隨著銀行不良貸款規模攀升、地方債務逐漸增加,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快速發展,在處置不良資產、盤活存量資產、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同時也產生了一些高風險甚至違規經營行為。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完善金融服務、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深化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決策部署,現就加強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監督管理,促進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穩健經營和健康發展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嚴格標準,把好市場入口和市場出口兩道關
為整頓不良資產市場秩序,防止盲目設立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從實際出發,嚴格標準,規范流程,把好市場入口和市場出口兩道關,促進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健康發展。
(一)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嚴格遵守《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轉讓管理辦法》(財金〔2012〕6號)、《關于地方資產管理公司開展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收購處置業務資質認可條件等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發〔2013〕45號)、《關于適當調整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有關政策的函》(銀監辦便函〔2016〕1738號)等有關規定,對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設立從嚴把握,并對公司設立的可行性與必要性進行全方位論證,論證報告及相關材料報送銀保監會。
(二)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名稱、組織形式、注冊資本、控股股東、住所等事項發生變更,應事前向省(區、市)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書面報告。
(三)地方資產管理公司違法經營或有危及公司穩健運行、可能引發金融風險行為的,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采取責令限期改正、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等監管措施。
(四)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嚴重違法經營的,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撤銷該公司參與本地區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收購處置業務的資質,但應書面征求銀保監會意見。達成一致意見的,省(區、市)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作出撤銷決定,并在10個工作日內抄報銀保監會,由銀保監會予以公布。
(五)地方資產管理公司解散或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應依法進行清算并注銷,清算過程接受省(區、市)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監督。清算結束后,清算機構應出具清算報告,編制清算期間收支報表,連同注冊會計師驗證報告,一并報送省(區、市)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并抄報銀保監會,由銀保監會予以公布。
二、回歸本源,專注主業
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應堅持依法合規、穩健經營,以市場化方式、法治化原則、專業化手段開展不良資產收購處置業務,以防范和化解區域金融風險、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為主要經營目標。
(一)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收購處置的不良資產應當符合真實、有效等條件,通過評估或估值程序進行市場公允定價,實現資產和風險的真實、完全轉移。不得與轉讓方在轉讓合同等正式法律文件之外簽訂或達成影響資產和風險真實完全轉移的改變交易結構、風險承擔主體及相關權益轉移過程的協議或約定,不得設置任何顯性或隱性的回購條款,不得以任何形式幫助金融企業虛假出表掩蓋不良資產,不得以收購不良資產名義為企業或項目提供融資,不得收購無實際對應資產和無真實交易背景的債權資產,不得向股東或關系人輸送非法利益,不得以暴力或其他非法手段進行清收。
(二)地方資產管理公司不得收購經國務院批準列入全國企業政策性關閉破產計劃的資產、國防軍工等涉及國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資產、在借款合同或擔保合同中有限制轉讓條款的資產以及國家法律法規限制轉讓的其他資產。
(三)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正確引導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回歸本源、專注主業、脫虛向實,促進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向不良資產收購處置專營化發展,支持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探索拓展主營業務模式,積極參與地方非銀行金融機構、非存款類放貸組織等機構不良資產的收購與處置工作,協助地方政府有效防控區域金融風險,服務地方實體經濟,更好地支持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三、堅持問題導向,壓實監管責任
根據相關規定,銀保監會負責制定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監管規則,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履行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監管責任,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具體負責對本地區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日常監管,包括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風險防范和處置等工作,并督促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則。
(一)在監管工作中,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堅持問題導向,通過采取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等多種方式,落實各項監管措施,壓實監管責任,防范和化解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經營風險。
(二)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有權采取現場檢查、約談、詢問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工作人員,查閱復制與檢查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系統數據等方式,深入了解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運營狀況,分析、評價地方資產管理公司風險狀況,判斷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實現對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有效監管。
(三)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提高非現場監管工作標準化水平,建立并完善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業務統計制度和信息化監管平臺,督促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定期報送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其他財務會計、統計報表,經營管理資料,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及其他相關材料等。
(四)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加強與銀保監會派出機構的溝通協調,建立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監管信息共享機制,共同研究防范和化解區域金融風險、服務實體經濟的監管措施。
四、嚴守風險底線,治理市場亂象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堅持嚴守風險的底線思維,堅持服務實體經濟的根本目標,堅持穩妥審慎的監管思路,堅持問題導向、有的放矢,不斷深化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一)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應建立全面的公司治理框架、完備的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體系,穩健的資本管理政策、制度及實施流程,建立可持續的資本補充機制,充分抵御各類風險。建立規范的資產風險分類制度和風險準備金制度,加強資產質量管理,足額計提風險損失準備。
(二)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應遵循安全、合規的原則,積極有效降低杠桿率,謹慎選擇融資渠道,未經批準不得向社會公眾發行債務性融資工具。
(三)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應建立并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明確內部管理職責,規范披露程序,以及信息披露的方式、途徑、頻率、對象等。同時,嚴格執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及時向省(區、市)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送重大事項信息。
(四)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堅持宏觀審慎管理與微觀審慎監管相結合、機構監管與功能監管相結合的監管理念,加大市場摸底與排查力度,避免各地方資產管理公司違規或高風險經營,防止風險跨行業、跨市場、跨區域傳導。
五、鼓勵政策支持,營造良好環境